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xx与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623民初4107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2月6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张博,河南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KKG2T,法定代表人:李晨曦,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代理人贾xx,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系该公司股东,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贾xx,男,汉族,1994年11月30日,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xx、被告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90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位于商水县××路商水县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绿化、道路工程。2020年5月份,被告因施工需要租赁原告的铲车、挖机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工程结束后,经核算,原告租赁、施工费共计125800元,扣除被告支付的部分费用,尚欠原告110800元,被告贾xx又分两次向原告支付2万元,剩余90800元被告贾赢波于2021年6月3日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脱未清偿。为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贾xx辩称:我是世匠公司的股东,工程是我负责实施的,对原告起诉的事实认可,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xx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原告***建筑设备租赁费90800元。
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河南世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贾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世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纪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