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四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启腾焱园林绿化设计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刚石材有限公司支付石材款263086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及反诉费共计人民币57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00.49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执字第153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