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浙江和池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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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1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36047805R。




法定代表人:杨福林。




被执行人:浙江和池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衢海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397205281Q。




法定代表人:平晓慧。




本院在执行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和池科技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并支付案款50000元,缴纳诉讼费3980元,执行费6560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1执13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