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11民初2787号
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53348-1),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开发区桥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再怀。
委托代理人:***,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604780-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06-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天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芜湖诚远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徐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