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18)浙0302破46-2号
2019年7月12日,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邦建设)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接受指定后,通知宸邦建设及其股东叶挺强、高敏楚、胡胜晓应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至今,宸邦建设及其股东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财产、账簿等。管理人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调查,仅接管到存款6481.57元,未查找到其他财产,也未从宸邦建设及其股东处接收到财产。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总额为50853942.59元。本案已经发生破产费用7176元,预计还有破产费用发生,而宸邦建设可供清偿的财产仅为6481.57元,其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法院终结宸邦建设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宸邦建设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李琴仙
书记员  项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