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02民初16361号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润花苑****Biv>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振兴街**(第****)>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球山花园****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告:***,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女,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宸邦公司立即偿还原告本金9999990.2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时止);2.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万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在1000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对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被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第1项债务,则判令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江滨中路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所得价款由原告在450万元的最高本金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八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已将其对被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所享有的本案债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并已登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他人,并非本案借款的债权人,其作为原告向各被告主张债权,主体不适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