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浙0302行审53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515-2号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润花苑1幢503室B。
法定代表人**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人民币87000元整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2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处以罚款87000元整。2016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罚款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存在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温鹿城法处字[2014]第002-5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人民币87000元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麻永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