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02破申71号
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刑增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润花苑1幢503室B。
法定代表人:**强,该公司执行董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邦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申请,作出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已通知宸邦建设,该公司对申请人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查明:因被申请人宸邦建设拖欠申请人借款利息未付,申请人将其诉至本院。经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4)浙温鹿商初字第52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宸邦建设支付利息136705.66元及逾期利息、复利。判决生效后,宸邦建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经执行查明,被申请人宸邦建设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3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宸邦建设成立于2005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2058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的住所地为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润花苑*幢***室B,登记股东为***(出资额1131.9万元,出资比例55%)、**强(出资额514.5万元,出资比例25%)、***(出资额411.6万元,出资比例20%)。
另查明:宸邦建设在本院及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共有执行案件15件,涉案标的高达62447882.16元。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宸邦建设欠申请人利息未付,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定宸邦建设具备破产原因。宸邦建设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故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