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

***、**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3民终2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浙XX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强,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金润花苑1幢503室B。
法定代表人:**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强、**、浙江宸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上诉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处分了自己诉讼权利,其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方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