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