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81执保7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481民初45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荣邦化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鲁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