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疆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腾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921民初2231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腾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陈家港火力发电厂国华电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兆磊,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阳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腾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腾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失业赔偿金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进入被告单位上班,每月工资42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原告失业后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被告腾疆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应该支付原告的失业赔偿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原告在我单位工作时间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31日,双方于2016年11月22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协议书第三条明确约定解除的方式,原告不再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被告要求其他任何补偿或者赔偿,放弃其他任何权利。2、我公司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并不能导致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因为原告在进入被告方工作后就自愿向被告作出员工弃保承诺书,表示由于个人的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保。3、在原告为被告工作期间,被告每月都将社会保险资金作为原告的一项工资项目支付给了原告。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员工弃保承诺书,承诺书载明:本人作为公司普通员工,由于个人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款项,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社保。因公司按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自负。当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社会保障补贴计4200元。原告领取的工资中含保险补贴650元。2016年11月12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一致同意于2016年10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即日起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第二条约定:因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乙方同意根据离职前12个月所得工资的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共16800元,工资结算至2016年10月31日,结清应得所有工资共4200元,合计21000元。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意接受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与方式。第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并放弃其他劳动权益及权利。双方不再追究彼此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当场从被告处领取了21000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应当依法进行。原告***与被告腾疆公司所签劳动合同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双方已就合同终止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且被告腾疆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现原告***就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保缴费问题再次向被告腾疆公司主张权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