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民申3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30号恒欣大厦12层30-102号。
法定代表人:王业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桐,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57号。
法定代表人:祁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文军,男,1984年4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再审申请人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青海宏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 鸿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陈晓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人文
书 记 员 铁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