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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令哈市林场、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民终1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市林场,住所地德令哈市都兰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2661946573H。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系该场场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321261975********,现住青海省互助县。
原审被告:德令哈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德令哈市祁连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802710509354H。
法定代表人:杨文奎,系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82360W(1-1)。
法定代表人:祁宝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德令哈市林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令哈市林业和草原局、原审第三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21)青2802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德令哈市林场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德令哈市林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俊  秀
审 判 员     吕福成
审 判 员      邢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全晓岚
书 记 员     周本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