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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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0102执1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

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82360W,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884998.57元,被执行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担保费共计16415元,由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状况,除划拨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54700元发放申请执行人***外,其他均显示无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车辆、不动产信息。已向被执行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1746713.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
审判员钱素霞
审判员李处政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