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2民初49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青海省互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梅,青海阿克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林场,所在地青海省德令哈市都兰西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32802661946****。
负责人:司吉花,系该林场场长。
第三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5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82****。
法定代表人:祁宝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德令哈市林场,第三人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5.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图孟巴雅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马 小 萍
书 记 员 曹 芳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