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102民初1047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9日出生,四川省盐亭县人。
委托代理人:谢潇,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海东市乐都区月华苗木培育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3310882360W,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高庙镇新盛村5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蒙古族,1986年10月14日出生,现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园林绿化管理处。
负责人:孟勐,该处处长。
原告***诉被告青海月华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2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4元,保全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马原花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马文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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