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瑞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海瑞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鲁0203财保416号
申请人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海瑞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代理审判员  牛兆鑫
书 记 员  左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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