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保6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国电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安华支行02×××97账户中336458.46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贺冬红
人民陪审员 蔡丽璇
人民陪审员 段先福
书 记 员 朱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