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03民初593号
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6854B。
法定代表人:李小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林,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住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1426Q。
法定代表人:孙娟,系该教育中心副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好,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云中盛公司)诉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职业教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枝林、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云中盛公司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人民币64940元;二、判令被告自2017年9月22日起,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化5.775%(即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6494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1970.09元,应继续支付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一、二项暂合计为人民币76910.09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桌面服务器、多媒体桌面系统、文件存储、显示器等货物,合同总价为1298800元(人民币,下同)。合同生效后,原告已将货物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全部签收且项目验收合格。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项目(货物)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5%(即1233860元),满1年无质量异议后1个月内退还5%(即64940元)的质保金,被告于2016年8月22日签收,亦即被告应于2017年9月22日前向原告退还64940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在项目(货物)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了1233860元,尚有6494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不予理会,原告遂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书面送达了《催款通知书》以催促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而被告仍不予理会。原告认为,原告已依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应当遵守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货款,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职业教育中心辩称,原告供应相关货物以后,相关产品出现多次故障,存在硬盘无法存储,多次维修更换后依然无法排除故障,存在质量问题,所以该质保金一直没有退。被告认为原告诉请不应得到支持。合同也未约定违约金,该项请求没有依据。
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对双方无异议的原告提交的政府采购合同、安装服务验收单、催款通知单、被告提交的被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发票签收单,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233860元后向被告出具了发票,被告已签收。被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主张这一部分的发票没有开具。本院经审查,对该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原告华云中盛公司因购买桌面服务器、多媒体桌面系统、文件存储、显示器等货物与被告职业教育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采购人、买方):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乙方(中标人、卖方):深圳市华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丙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淮南众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16年3月15日合同号:PUBHD03#11444-09-01601一、合同项目1、乙方在投标书所列的招标范围内的供应;2、乙方完成在投标书中所列的货物的供货运输、装卸、保险、验收、检测、税费及相关服务的全部承诺;3、乙方在投标书中承诺的维护、质保服务。三、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玖万捌仟捌佰元整(¥1,298,800)1、总投标报价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含货物价款、运输、装卸、保险、验收、检测、税费(含进口从属税费等)、技术服务费、售后服务、人员培训及其他等一切费用。2、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六、验收方式及质保期、售后服务要求1、货到后,乙方应派人参与甲方的检验工作......3、质保期:依据项目招、投标文件(如投标文件服务条款优于招标文件的,以招标文件为准)4、因物品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淮南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质量鉴定。物品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物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八、付款方式: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中标人支付的合同价款95%;满1年无质量异议后1个月内退还5%的质保金。九、违约责任1、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其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可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凭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十、争议的解决1、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2、本合同发生的诉讼管辖地为淮南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十三、合同生效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甲、乙、丙三方均加盖公司印章并由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被告职业教育中心向原告华云中盛公司支付货款1233860元,原告华云中盛公司为被告职业教育中心开具发票。2016年8月22日,原告华云中盛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货物交付给被告职业教育中心,并由被告职业教育中心的联系人刘涛在原告华云中盛公司出具的《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小型机安装服务验收单》上签字。2020年4月23日原告华云中盛公司向被告职业教育中心出具催款通知书,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要求被告职业教育中心于该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剩余5%价款支付给原告华云中盛公司。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并支付了合同价款的95%,虽然该份合同中乙方名称与原告名称不完全一致,但被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故综合庭审情况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对原告的身份予以确认。2016年8月22日被告签收货物并在《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小型机安装服务验收单》上签字确认。依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异议后1个月内退还剩余5%价款,被告并未在一年质保期内进行质量鉴定,也并未就答辩中提出的货物质量问题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494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虽未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约定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超过法律规定,且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项目验收合格满一年无质量异议后1个月内即2017年9月22日之前退还剩余5%价款,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4940元及违约金11970.09元,合计76910.09元(2020年11月30日之后的违约金以64940元中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75%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元,依法减半收取861.5元,由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崔化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丽梦
书 记 员 李 佳
附件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和证明观点如下:
证据一、政府采购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了合同号PUBHD03#11444-09-01601的《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桌面服务器、多媒体桌面系统、文件存储、显示器等货物,合同总价为1298800元,被告应在项目(货物)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95%(即1233860元),满1年无质量异议后1个月内退还5%(即64940元)的质保金。
证据二、安装服务验收单,证明被告已确认项目(货物)验收合格。
证据三、发票签收单,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1233860元后向被告出具了发票,被告已签收。
证据四、催款通知单,快递底单即送达情况,证明原告于2020年4月25日向被告书面送达了《催款通知书》,催促被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原告返还64940元的质保金。
二、被告淮南市职业教育中心提交证据和证明观点如下:
证据一、被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附件二: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