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9910号
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68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地平线(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中医院,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德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63427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中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2018年5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62.25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依法减半收取2081.13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全部受理费,本院退还其2081.12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