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5执125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16号德维森大厦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3685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云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492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16708.2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6908.59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16757.59元并申请结案,本院收取执行费15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51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1252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