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109号 原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0776768G。 法定代表人:王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岭任贤街20号一层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DJ6H0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本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本道***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案涉《居间协议书》中条款第七、2条明确规定“协议未尽述事宜,双方同意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到合同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项目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境内。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此案应移送至案涉合同项目所在地即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