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93民初824号
原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七贤岭任贤街20号一层1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MA0QDJ6H0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本道***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本道***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民族北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2308024439Q。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河钢**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5MA08E2NB2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河钢**钢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中兴成信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