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48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军,江苏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748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127.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阿特拉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31,127.42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范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