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民初2232号
原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永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中心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932元,由原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