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281民初1421号
原告:***,男,1976年5月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大冶市胜辉资产托管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