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605民初24744号
原告: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福华路玫瑰街7号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75144。
法定代表人:叶石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605C03931940M。
法定代表人:梁志民。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村,登记证号码:粤农集字第060551011010号。
社长:何玉伦。
原告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平西居委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上海股份合作经济社(下称上海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坚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1915.17元及利息(利息以221915.17元为本金,从2013年2月8日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9月12日为69076.42元);2.被告上海经济社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09年7月1日,原告与平西居委会在佛山市平西村委会签署《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平西居委会建设的位于平洲街××海后瓜地段××南海区××村商铺××、B工程进行施工,从2009年11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10年3月14日竣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的28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2011年1月10日,平西居委会向原告出具《商铺A、B座竣工验收单》,验收情况是合格。2013年1月21日,平西居委会向原告出具《证明》,证明平洲街平西村委会上海后瓜地段为被告上海经济社所有,平西居委会为其办理土地证,该商业楼项目工程款由被告上海经济社向原告支付。当日,平西居委会与原告签署《平西上海商业楼结算单》。2017年1月5日,原告向平西居委会发函《工程款支付申请》,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民委员会村长签署,确认还剩余工程款221915.17元尚未支付。保修期间为2013年2月7日,该项目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两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为此,提起诉讼。
两被告没有答辩。
经审查,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09年7月1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民委员会(发包方)与原告(承包方)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南海区桂城平西村上海村商铺A、B工程,工程地点平洲街平西村委会上海后瓜地段,合同总价为4495975.87元。通用条款第61条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10%时,发包人承包人不利一方应在事件发生的14天内通知另一方,否则除征得有利一方同意外,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第62.2条约定,如果发包人支付延迟,则承包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息时间从应支付之日起算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专用条款第62条约定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65条约定,按招标文件规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进场10个工作日,招标人付工程款至合同总造价的10%;工程按进度至60%时,付至合同总造价的50%;工程竣工初验合格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审核结算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第67.8条约定,完工即办理结算。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1年1月10日,涉讼工程竣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民委员会盖章确认工程验收合格。
2013年1月21日,原告和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民委员会签订《平西上海商业楼结算单》,双方确认合同造价4495975.87元,已收合同内工程价条款3596780.70元,三项增加工程造价分别为77720元、36000元、28000元,扣除工期超期罚款19000元,最终结算尚欠总金额1021915.17元。
平西居委会出具《证明》,载明平西居委会上海“后瓜地”地段一块地在办理土地证时由平西居委会统一办理,土地实属上海经济社所有,现在该地块兴建商业楼,由原告施工,该商业楼项目工程款由上海经济社承担支付。
2017年1月5日,原告出具《工程款支付申请》,请求支付涉讼工程剩余工程款221915.17元。上海经济社时任社长何玉伦在该申请书上签名。
本院认为,原告和平西居委会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原告是承包方,平西居委会是发包方。平西居委会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和原告对工程进行了结算。平西居委会是合同载明的相对方并实际参与了合同的履行,平西居委会是原告的合同相对方。原告已提供《平西上海商业楼结算单》证明截至2013年1月21日平西居委会确认未付工程款为1021915.17元,原告自认至提起诉讼前实际尚欠221915.17元,两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并举证反驳,平西居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支付未付工程款221915.17元予原告。双方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审核结算后付至结算造价的95%;余下5%作为工程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合同内工程加增加工程减去工期超期罚款,工程总结算价为4618695.87元(4495975.87+77720+36000+28000-19000)。双方约定工程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付清,双方于2013年1月21日结算,平西居委会应于2015年1月20日前付清质保金230934.79元,但平西居委会尚欠221915.17元未付,平西居委会应以221915.17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上海经济社和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上海经济社时任社长虽在《工程款支付申请》上签名,但并未作出承担或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签名行为只能证明上海经济社收到该支付申请。平西居委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出具证明主张工程款应由上海经济社支付,上海经济社不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应由合同相对方平西居委会履行合同支付义务。原告仅以涉讼工程由上海经济社使用为由主张上海经济社支付工程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21915.17元及该款从2015年1月21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32.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并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原告佛山市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 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孔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