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5民初1769号
原告:***,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农民,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代理人:向岭,古蔺县德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中恒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聂吉利,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第三人:古蔺县黄荆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林建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68238117XY。
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恒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古蔺县黄荆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庭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富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蔡林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