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70号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敬仲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街道福桃路两甲***北4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EWYPYX8。
法人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内1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9281549D。
法人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