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305民初70号之二
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敬仲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70305685949445H。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街道福桃路两甲***北4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MA3EWYPYX8。
法人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江路11号内11号楼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9281549D。
法人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淄博庚泽石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欧木特种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烟台丰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路楮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