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屹磊石材厂

连云港市赣榆区屹磊石材厂与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491民初847号
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屹磊石材厂与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连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 2018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屹磊石材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53元,由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屹磊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聂斌华
书记员  赖林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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