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

沈阳睿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2民初2913号
原告:沈阳睿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姜晓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景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蕾,该公司员工。
被告:沈阳裕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怀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聪,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睿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沈阳裕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睿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预收),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 蒙
人民陪审员  张志福
人民陪审员  王青青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美琪
书记员温贺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