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2229号
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任景琴。
被告:***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负责人:李明。
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