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2民初7842号
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76号26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惠圣铭律师事务所
被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110-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亿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西菱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7元,减半收取2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