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2638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2021 年2月5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益州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应辉,四川西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成都倍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住所地: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海明,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魏魏,男,系公司员工。
撤诉经过
原告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双方达成协议并被告已按协议支付全部款项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倍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
裁定事项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倍峰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航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