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304执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杨超,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淼,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俞国淼,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并扣押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器设备(名称及数量见附件),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 洪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谭清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