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304民初3254号
申请人:四川能投鑫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文峰大道中段南充化工园科技研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
法定代表人:俞国淼。
被申请人: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
法定代表人:俞国淼。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能投鑫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能投鑫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提供76.5万元的担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能投鑫野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等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其他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审判员*灵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