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04执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益州大道中段722号1栋1单元2603-260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304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能投坤成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8943.47元及利息。
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被执行人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上虞区丰惠镇永庆村西蒲土地一宗,我院已委托绍兴市上虞区法院予以查封,但属轮侯查封,我院无处置权;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网上曝光、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财产调查等相关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本金2068943.4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绍兴上虞海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绍兴上虞金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何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