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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新彩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7民辖终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江新彩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玉泉路文荣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020832684235。
法定代表人丁王裕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纳西族,1970年11月7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原审被告云南兴特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滇池时代8座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5688188766。
法定代表人廖治友。
原审被告丁王裕霏,女,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黄建岷,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李丽琼,女,汉族,1968年12月27日生,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
上诉人丽江新彩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兴特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王裕霏、黄建岷、李丽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19)云0702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丽江新彩艺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2017年9月25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丽江雪山花海工程结算协议书》的第六条明确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上诉人仅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丽江雪山花海工程结算协议书》,双方就此协议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并且被上诉人依据的亦是该协议提起的诉讼,该份协议是对欠款金额及支付时间进行的约定,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3、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认定一审法院对管辖有管辖权存在错误,本案的约定管辖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适用约定管辖即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因此,一审法院对本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才符合双方的约定管辖,更为合理。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裁定,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云南兴特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王裕霏、黄建岷、李丽琼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主张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属于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案涉工程项目所在地在丽江市古城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古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丽江雪山花海工程结算协议书》的第6条约定发生争议“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管辖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不应按照管辖协议确定管辖法院。综上所述,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和麟峰
审判员  王康元
审判员  陈先才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