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822民初1087号
原告:吉林省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经理。
被告:云南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人:***,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吉林省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吉林省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吉林省炳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