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6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07R。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郊茨坝。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璐、***,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AAN63T。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园小区13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云0622民初29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受理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了服判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双方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施工内容、工程款结算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驳回云南建投第二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碧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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