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福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钢材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大姚县***园小区13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6MA6KAAN6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大姚县***西河北路宏诚建材城一栋101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326MA6MC7JDXP。 经营者:***,女,198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姚县。 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钢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22元,减半收取1611元,由上诉人***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洁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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