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云欣建筑有限公司

中囯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马龙县云欣建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执6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囯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金江路**。
负责人:高存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歆、郭礼达,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镇云龙街。
法定代表人:钱发元,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行政大道(民政局旁)。
法定代表人:潘成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潘成伟,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执行人魏红梅,女,汉族,1986年11月13曰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执行人钱发元,男,汉族,1949年3月1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执行人王金昆,男,汉族,1962年6月28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执行人周楚明,男,汉族,1991年4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
被执行人胡加祥,男,汉族,1965年1月4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旧区。
被执行人李保云,男,汉族,1961年12月21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旧县。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成伟、魏红梅、钱发元、王金昆、周楚明、胡加祥、李保云金融不良贷款追偿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9)云03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成伟、魏红梅、钱发元、王金昆、周楚明、胡加祥、李保云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二〇年八月五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商铺)22套;2020年12月2日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成伟、魏红梅、钱发元、王金昆、周楚明、胡加祥、李保云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在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与马龙县**建筑有限公司、云南坤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成伟、魏红梅、钱发元、王金昆、周楚明、胡加祥、李保云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云03执68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执行员  刘平生
执行员  陈 辉
执行员  余登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杨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