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4民初31号
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鸡头村街道桃园社区大半个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MA6P7NBU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朝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云龙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173809394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曲靖市马龙区**建筑有限公司需要新的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本院决定延期审理。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以诉讼主体确立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