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云欣建筑有限公司

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马龙县云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21民初927号
原告: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阿公路3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士其,云南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龙县云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通泉镇云龙街。
法定代表人:钱发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龙县云欣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马龙县云欣建筑有限公司债务已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98元,由原告云南旺通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