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荣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超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4626号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南塔路东侧(大姚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一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MA6N3BKX20。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汇超海绵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寻甸县金所工业园区YS2019-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6QK9T50T。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汇超海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请求应予准许。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掀 书 记 员 张 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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