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6224号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188号1栋19楼1905号。
法定代表人:肖化洲,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17层1号、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王进,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00元,此款已由原告四川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缴,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 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熊仕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