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迪民初字第7号
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35年11月2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43年4月l4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段某1,女,白族,出生于1997年6月2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杜保斌,男,白族,出生于1940年8月8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和秀兰,女,白族,出生于1945年7月3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傈族自治县。
原告段锦山,男,汉族,出生于1938年2月5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张梅英,女,纳西族,出生于1949年8月28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段某2,男,汉族,出生于2004年9月12日,云南省维西县人,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赵华珍,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6月6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陶丽菊,女,汉族,出生于1966年10月10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原告赵贵生,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5月5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
上述十一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虹,云南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述十一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世良,维西县第三中学教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岚,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公大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向富,志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段某1、杜保斌、和秀兰、段锦山、张梅英、段某2、赵华珍、陶丽菊、赵贵生与被告华能澜沧江水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云南公大公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大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一个原告的诉讼为普通共同诉讼,涉及的十一个原告实际为6件案件组成,各案件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权益,其中原告段某11父母段其尚、杜卫琼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死亡,因此段某11既是段其尚父母***、***诉讼中原告,也是杜卫琼父母杜保斌、和秀兰诉讼中的原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以上6件案件虽然可以合并审理,但将6件独立的诉讼作为一案立案,显然不当,应当分别立案编号,并分别制作法律文书。分别编号立案后各案诉讼标的均不属于本院管辖级别。另,十一个原告的诉讼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云高法(2008)83号《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此类案件诉讼管辖权为基层人民法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移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敏声
审判员  李学全
审判员  唐晓冬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和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