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8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235600852920。
投资人:杨连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莲,云南傅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南路262号。
法定代表人:鲍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伶,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韦伶,云南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勐腊县人民法院(2020)云2823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32元,减半收取4766元,由上诉人勐腊县勐远南拼河采石场负担1558元,云南云岭公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0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翠玲
审判员  陈 瑜
审判员  徐艺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