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赛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腾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昆明赛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财保227号
申请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浦新路骏信国际汽配城c1-B幢-39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张学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常国、周云杰,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赛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小康城K座2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曼廷。
申请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赛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2757元的财产,申请人***鑫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昆明赛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782757元的财产(具体查封的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维佳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珏